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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8545号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龚小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龚小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545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391-1。负责人王幼杰,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匡渝、张明兴,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小龙,男,1989年9月9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江北支行)与被告龚小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江北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明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小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商行江北支行诉称,2014年10月10日,龚小龙与我行签订《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江渝捷分卡汽车分期合同》,约定我行向龚小龙核发江渝捷分卡并授予汽车分期额度,龚小龙在约定的汽车经销商处购买指定型号的车辆,并以信用卡分期还款方式逐月向我行还款;如龚小龙逾期两期以上未全额还款的,我行有权要求龚小龙提前归还剩余的汽车分期款项及费用,且需承担我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合同签订后,我行依约向汽车经销商指定账户划款,但龚小龙在购车后未能依约足额还款,我行多次催收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463000元,支付分期手续费59264元、截至2015年1月20日的利息677.60元、滞纳金7553.26元及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滞纳金(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息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日息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滞纳金以未返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5%一次性计收);被告支付律师服务费63636元。被告龚小龙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0日,龚小龙为办理信用卡,填写了《江渝捷分卡申请表》,该表申请人声明及签名栏载明“本人已阅读并同意接受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列印于申请表背面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江渝捷分卡领用合约》及收费标准”,并由龚小龙抄录“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字样。《江渝捷分卡收费标准》载明:“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0元,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含)前未偿还最低还款额时收取;透支利率为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在未全额还款、逾期情况下计收”。《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主要载明,持卡人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最后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记账日起计息。持卡人在账户信用额度内提取现金(含转账)和超过账户信用额度用卡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自记账日起计息;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还款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算复利;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支付5%的滞纳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江渝捷分卡领用合约》主要载明:最低还款额是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当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和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账户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当日)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支付滞纳金;此外,持卡人还应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持卡人办理本合约或本行规定的相关事宜,须按本行依法确定的费率支付手续费等费用。透支利率、手续费、滞纳金等按本行依法确定公布的最新费率表执行,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等事项。后农商行江北支行为龚小龙办理了名为江渝捷分卡的信用卡。2014年10月10日,农商行江北支行(甲方)与龚小龙(乙方)签订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江渝捷分卡汽车分期合同》,主要约定:乙方经甲方同意在汽车销售商处购买指定型号车辆(吉普品牌,大切诺基车型,汽车总价579900元),向甲方申请办理“江渝捷分卡汽车分期业务”;分期总金额463000元,分期期数48期(月),分期手续费费率12.8%,分期手续费=分期总金额*分期手续费费率;乙方同意按等额分期还款方式,即每期偿还汽车分期款项=汽车分期总金额/分期期数,本合同中乙方每期偿还汽车分期款项为9645.83元;乙方同意甲方一次性收取汽车分期手续费,即本合同分期手续费59264元一次性计入首期账单最低还款额;乙方同意按信用分期方式,即乙方直接向甲方申请汽车分期业务,甲方审核后向乙方核发江渝捷分卡,授予汽车分期额度用于购买约定车辆,并以信用卡分期还款方式逐月向甲方偿还款项;甲方划款方式,即乙方允许甲方从乙方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江渝捷分卡的账户中扣划463000元转入汽车经销商对公结算账户内用于支付江渝捷分卡汽车分期款项;乙方同意按照申请表、本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约定及甲方对账单所显示余额按期向甲方归还汽车分期款项,包括按月偿还的汽车分期款项、汽车分期手续费以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因乙方原因导致抵押登记失败或乙方汽车分期业务逾期两期以上未全额归还应还款项的,则无须经甲方通知或催告,乙方的汽车分期款项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时视为全部到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归还剩余的汽车分期款项,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含分期总金额中尚未支付部分、已出账单的汽车分期手续费、汽车分期提前还款手续费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甲方也有权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等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催收、追索,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等内容。2014年11月7日,农商行江北支行依约从前述龚小龙持有的江渝捷分卡中扣划463000元至经销商账户,用于支付购车款。龚小龙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截至2015年1月20日尚欠借款本金463000元、分期手续费59264元、利息677.60元及滞纳金7553.26元未支付。庭审中,农商行江北支行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支付律师服务费。以上事实,有《江渝捷分卡申请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江渝捷分卡领用合约》、《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江渝捷分卡汽车分期申请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江渝捷分卡大额分期额度支用申请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江渝捷分卡汽车分期合同》、《江渝捷分卡收费标准》、划款明细表、特种转账贷方传票、内部借(付)方传票、内部贷(收)方传票、信用卡交易明细以及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农商行江北支行与龚小龙签订的《江渝捷分卡申请表》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江渝捷分卡汽车分期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农商行江北支行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截至2015年1月20日,龚小龙已逾期两期以上未按约还款,农商行江北支行有权要求龚小龙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农商行江北支行要求龚小龙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并支付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滞纳金的请求,均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农商行江北支行要求龚小龙支付律师服务费63636元的请求,因其并未举示证据证明该笔费用已实际产生并支付,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龚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截至2015年1月20日的借款本金463000元;

二、被告龚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分期手续费59264元及截至2015年1月20日的利息677.60元、滞纳金7553.26元;

三、被告龚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复利、滞纳金(透支利息以未返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滞纳金以未返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5%一次性计收);

四、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79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598元,由被告龚小龙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缴纳,被告龚小龙在履行前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世军

代理

审判员  段静强

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