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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刑初字第73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原系杭州市上城区望江路76号顺连网咖服务员。2015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5)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恬君、书记员丁丁出庭,被告人唐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1日凌晨4时41分许,被告人唐某在本市上城区望江路76号顺连网咖上夜班期间,趁网咖收银员黄某熟睡不备,从收银台抽屉内窃走营业款人民币4482元,随后逃离网咖。同年10月28日上午8时,被告人唐某在重庆市双桥经济开发区通桥镇毛店村9组82号家中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发生情况报告表、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员工入职登记表、总收入汇总表、监控录像光盘、截图及说明、归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唐某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4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