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筑观法执字第395-2号申请执行人贵阳云岩大山机械设备经营部,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山林路A,B,C栋新联世纪华庭1层30号。投资人岳巧娥。被执行人白奇初,男,汉族,1967年3月16日生,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筑观法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白奇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奇初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奇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筑观法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毓荣
审 判 员 唐 云
代理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余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