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259号原告袁金星。委托代理人夏和平,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袁云华。被告袁观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金星诉被告袁云华、袁观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金星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金星自愿撤回对被告袁云华、袁观元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金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金星负担。
审判员 杨敦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振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