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莫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2015 192号吉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丁某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莫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吉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凤林,系镇赉县莫莫格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某,男,成年人,汉族,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被告丁某某是与吉林正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原告不具有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3520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洪伟人民陪审员 翟 军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云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