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7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崔爱强与青岛欧士嘉门窗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爱强,青岛欧士嘉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7407号原告崔爱强。委托代理人兰卫孝,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鑫,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欧士嘉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王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姜道生,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爱强与被告青岛欧士嘉门窗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爱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6元,减半收取138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星人民陪审员 董淑欣人民陪审员 牟翠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