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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7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崔爱强与青岛欧士嘉门窗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爱强,青岛欧士嘉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7407号原告崔爱强。委托代理人兰卫孝,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鑫,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欧士嘉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王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姜道生,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爱强与被告青岛欧士嘉门窗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爱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6元,减半收取138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星人民陪审员  董淑欣人民陪审员  牟翠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