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355号原告程亚生,市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告张铁辉,市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告梁金飞,市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亚生与被告张铁辉、梁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亚生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铁辉、梁金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亚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亚生撤回对被告张铁辉、梁金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程亚生负担。
审判员 贾慧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安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