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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3355号

原告程亚生与被告张铁辉、梁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亚生,张铁辉,梁金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355号原告程亚生,市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告张铁辉,市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告梁金飞,市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亚生与被告张铁辉、梁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亚生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铁辉、梁金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亚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亚生撤回对被告张铁辉、梁金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程亚生负担。

审判员  贾慧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安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