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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恢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日勋与被执行人张明、大连西岗市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日勋,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恢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孙日勋。被执行人张明。执行人 大连西岗市场。本院(2009)西民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西民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执行长毕胜执行员姚楠执行员丁孝飞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吴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