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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852-1号

郑锐申请李宏志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锐,李宏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852-1号申请执行人郑锐被执行人李宏志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郑锐申请李宏志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宏志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申请每月扣划李宏志工资执行,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执字第8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俊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万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