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852-1号申请执行人郑锐被执行人李宏志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郑锐申请李宏志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宏志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申请每月扣划李宏志工资执行,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执字第8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俊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万新 搜索“”
郑锐申请李宏志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852-1号申请执行人郑锐被执行人李宏志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郑锐申请李宏志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宏志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申请每月扣划李宏志工资执行,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执字第8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俊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万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