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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执字第132号

申顺女与图们市耀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申顺,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申顺女。被执行人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图们市光明街172号。法定代表人张岗,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昌玉,公司存续办主任。被执行人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龙井市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岗,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昌玉,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存续办主任。申请执行申顺女申请执行图们市耀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图民初字第3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顺女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000.00元本金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顺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图民初字第36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40000元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会成

代理

审判员  李 杨

代理

审判员  孔德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雪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