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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周永生与白全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生,白全周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966号原告周永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亚阁,男,汉族,系洛阳市西工区星宝宾馆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白全周,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生诉被告白全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生撤回起诉。代审判员  陶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