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3410号
申请执行人:乔福怀
被执行人:金乡县金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欠款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执字第34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林建军
审判员 肖 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岁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