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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金日宇与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日宇,张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711号申请人金日宇。被执行人张凯。申请执行人金日宇申请执行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日宇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张凯的工资账户已被本院的其他执行案件冻结,并且无其他存款。经申请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张凯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代理审判员  孔德欣代理审判员  史 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