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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字第3326号

青岛和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和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332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和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商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林建军

审判员 曾兆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