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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沐川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杜蓉申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蓉,吴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沐川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杜蓉,女,汉族,生于1979年10月16日,四川省沐川县人,住四川省沐川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巫青霖,四川永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阳,女,汉族,生于1988年9月12日,四川省沐川县人,住四川省沐川县。申请执行人杜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5)沐川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及利息29500.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阳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5)沐川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贤平审判员  邓毅强审判员  王学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