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执字第003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黎留记与洪四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留记,洪四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356-2号申请执行人黎留记。被执行人洪四文。申请执行人黎留记与被执行人洪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洪四文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黎留记借款本金18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后,被执行人洪四文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黎留记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洪四文所有的位于黄梅县黄梅镇古塔东路53号一间三层房屋一栋,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黎留记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黎留记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经合议庭评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洪四文尚欠申请执行人黎留记借款本金18万元及相应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张新华审判员 梅新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