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孟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611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无业。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看守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决定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先后二次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分别于当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在延期审理完毕后决定对本案恢复审理。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孟某以伪造的房产证做抵押,虚构其父亲生病住院的理由,与徐某某签订借款协议,骗取徐某某现金人民币65000元。2、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孟某租赁逄某甲的车牌号码为鲁XXXQ**轿车1辆,其伪造了该车的车辆行驶证以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孟某将该车作为抵押物与逄某乙签订借款合同,骗取逄某乙现金人民币45000元。2014年9月3日,被告人孟某又以伪造的房产证抵押,与逄某乙签订借款协议,骗取人民币28500元,期间归还欠款10000元。所骗取的钱款均被其用于个人开支,现无力偿还。综上,被告人孟某实施合同诈骗涉案金额共计1285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1、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孟某以伪造的房产证做抵押,虚构其父亲生病住院需要用钱的理由,与徐某某签订借款协议,骗取徐某某现金人民币65000元。2、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孟某租赁逄某甲的车牌号码为鲁B6FQ**轿车1辆,其伪造了该车的车辆行驶证以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孟某将该车作为抵押物与逄某乙签订借款合同,骗取逄某乙现金人民币45000元。2014年9月3日,被告人孟某又以伪造的房产证做抵押,与逄某乙签订借款协议,骗取人民币28500元,后归还借款10000元。所骗取的钱款均被其用于个人开支,现无力偿还。综上,被告人孟某实施合同诈骗涉案金额共计128500元。另查明,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孟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实施合同诈骗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证人徐某某、逄某乙、逄某甲等人的证言,房产证及借款协议等书证,身份证明材料及被告人孟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其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孟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车邦国审 判 员 黄惠芳代理审判员 王德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