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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9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生远与江苏华固特种门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生远,江苏华固特种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951-2号申请执行人王生远。被执行人江苏华固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永跃路9号。法定代表人陶志华,江苏华固特种门窗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生远与被执行人江苏华固特种门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002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华固特种门窗有限公司在盐城市大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尚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0024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小  平审判员 刘  旭  晨审判员 孙  寿  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寅华(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