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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刑申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小趁因夏振云诈骗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焦刑申字第00031号李小趁:你因夏振云诈骗一案,不服本院(2014)焦刑三终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称,1、一审法院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未进行审查;二审在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不依法开庭审理,程序违法。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且证据之间相互矛盾。3、夏振云的情况符合省检下发的《关于规范办理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的指导意见》中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不宜按诈骗定罪,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夏振云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其有关行为都是在政府主导下由政府进行并积极推动的,要求再审,依法宣判夏振云不构成诈骗罪。本院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对夏振云的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相应决定。夏振云在二审时提供的温县新世纪纸业有限公司申报2009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资料、专家意见、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规范办理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的指导意见》等不属于新证据。原审认定夏振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企业名义虚报产能、电费清单,伪造增值税发票等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专项资金500万元的主要证据有夏振云、李某等的供述和辩解;温县新世纪纸业有限公司申报2009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材料、温县国家税务局、温县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温县电业局提供的电费清单、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转账支票、中国工商银行对账单等书证,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李小趁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