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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初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郑惊与郑惊、洪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郑惊,洪悦,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2265号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志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力鸣、刘艳楠,杭州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惊。被告:洪悦,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金隆花园华顺大厦5-6层。负责人:冯曼琦。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惊、洪悦、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国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操惠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