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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良民初字第00495号

张俊与刘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俊,刘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良民初字第00495号原告张俊,农民。被告刘建,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67号A2层、15层。负责人李培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晖、沈丹丹,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与被告刘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范效飞

审 判 员  高爱民

人民陪审员  刘亚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鲁玲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