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遂宁市船山区汇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鹏、陈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船山区汇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鹏,陈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609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船山区汇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遂宁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学慧。被执行人杨鹏,男,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陈艳,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遂宁市船山区汇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鹏、陈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船山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管所等部门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晓凰审 判 员 苟 琼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千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