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徐瑞丰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瑞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73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瑞丰,住址榆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榆民初字第35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显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