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835号申请执行人曹焱,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王梅芳,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焱与被执行人王梅芳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曹焱与被执行人王梅芳离婚纠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玉旋
审判员 刘建国
审判员 吴洪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