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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执字第835号

曹焱与王梅芳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焱,王梅芳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835号申请执行人曹焱,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王梅芳,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焱与被执行人王梅芳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曹焱与被执行人王梅芳离婚纠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玉旋

审判员  刘建国

审判员  吴洪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