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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初字第319号

杜连深与周金明、周铁瑛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连深,周金明,周铁瑛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阜民二初字第319号

原告:杜连深。

委托代理人:谭淑艳,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金明。

被告:周铁瑛。

委托代理人:周金明,与周铁瑛系父女关系。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杜连深购买被告周铁瑛位于阜城县旭景华都小区12号楼3单元302室的楼房一处,房屋所有权证书号码为:房权证阜字第××号,价款为275000元人民币,原告已于2015年3月22日支付给被告周铁瑛、周金明房款100000元人民币,余款175000元人民币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杜连深将房款交付给被告周铁瑛、周金明后,被告周铁瑛、周金明当即将权利上无瑕疵的房屋交付给原告杜连深,并于2015年12月18日前协助原告杜连深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被告周铁瑛、周金明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150元人民币,由原告杜连深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仲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