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法民初字第04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胡军与代可华,肖世才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军,刘兴贵,代可华,肖世才,叶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4568号原告胡军,男,1977年2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杨淑芳,重庆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兴贵,男,194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代可华,男,195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世才,男,1948年8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琴,女,1979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军与被告刘兴贵、代可华、肖世才、叶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军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胡军负担。审 判 长  胡 蓉人民陪审员  彭维平人民陪审员  蒋 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小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