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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与柳州市宝铃乘东空气悬架有限公司、覃小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柳州市宝铃乘东空气悬架有限公司,覃小苡,胡秀花,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覃仕平,邓锋,广西睡宝涂料有限公司,陈凤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住所地:柳州市广场路2号。被执行人柳州市宝铃乘东空气悬架有限公司,住所地:鹿寨县雒容镇工业园东区迎宾路8号。被执行人柳州市东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柳州市雒容镇盘古大道1号。被执行人覃小苡。被执行人胡秀花。被执行人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雒容镇盘古大道1号。被执行人覃仕平。被执行人邓锋。被执行人广西睡宝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雒容镇盘古大道1号。被执行人陈凤珍。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申请执行柳州市宝铃乘东空气悬架有限公司、覃仕平、陈凤珍、覃小苡、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市东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邓锋、胡秀花、广西睡宝涂料有限公司关于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二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俭为审判员  陈 然审判员  覃孟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青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