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执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夏坤与四川国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仲裁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坤,四川国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2297号申请执行人夏坤,男,汉族,1972年5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四川国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杨平美。申请执行人夏坤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199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1793.1元,执行费527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坤申请执行四川国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仲裁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双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