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3449号
原告:青岛鑫润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石梁唐村。
被告:江苏鑫百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包场镇灵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鑫润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鑫百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原告青岛鑫润源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84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赵桂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相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