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529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西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德盛路11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叶时会,经理。
被执行人:韩雪松,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菜园巷。本院在执行中山市西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韩雪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中二法民二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2015)州执委字第1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韩雪松位于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新安大道999号阜阳国际汽配城19#商办楼127室商办用房一间,因标的物过大,且申请执行人在外地,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史昌俊
审判员 杨占伟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