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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4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驿民初字第4021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新年,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新年到庭参与诉讼,因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副本,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86年10月在驻马店市顺河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被告患有精神病,于1995年3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已分居20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被告王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86年10月在驻马店市顺河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87年9月12日生一子王振威,被告于1995年3月份离家出走,现已分居20年。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与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街道刘竹园社区居委会证明一份、该居委会曹庄村民组证明一份及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因被告王某某离家出走近20余年,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近20年,双方再无联系,据此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虎审 判 员  李胜利人民陪审员  黄 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