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887-3号原告孙丁丁。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顺通路5号A楼019D室。法定代表人祝鹏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295号102室。法定代表人王路,该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国瑞,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丁诉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孙丁丁承担。
审 判 长 许 跃
人民陪审员 茅国兴
人民陪审员 钱汉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钱佳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