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刑执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何红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红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2691号罪犯何红福,司机,原,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4日作出(2007)玉中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何红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6日作出(2007)桂刑一复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了对该犯的判决。2008年10月30日送广西贵港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12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桂刑执字第70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3年7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桂刑执字第51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32年7月17日止。2015年10月29日,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该犯自2013年7月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2014年优秀学员(已折成奖励分),截至2015年7月止,累计奖励分140.7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红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财产刑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红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0年1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香妙审判员 廖赞军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银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