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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行监字第123号

陈平、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当事人
陈平,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分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黑高行监字第123号再审申请人陈平(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被申请人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分局(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所在地伊春市伊春区。法定代表人邵连营,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彦东,该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牛佳文,该局民警。再审申请人陈平不服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伊行终字第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平申请再审称,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属于重复处罚;被申请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及行政处罚的决定。被申请人答辩称,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获取证据真实有效,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驳回陈平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陈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陈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柏坤

代理

审判员  王鹏跃

代理

审判员  马鸿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