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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执字第02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金娥与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人事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娥,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江执字第02139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娥。委托代理人,赵拥军。被执行人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鸣。申请执行人刘金娥与被执行人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喀什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喀劳人仲字(2015)第26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已依法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喀什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喀劳人仲字(2015)第26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不予执行,本案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喀什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喀劳人仲字(2015)第2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俊执行员 陆如坤执行员 朱义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管正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