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厉金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厉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994号被执行人厉金成,农民。被执行人厉金成罚金一案,本院(2015)涟刑初字第001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4月3日对罪犯厉金成作出的(2012)宁刑执字第1958号假释裁定。二、被告人厉金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三、被告人金孝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四、被告人汪亚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五、被告人厉金成所退违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金孝坤所退违法所得12000元,被告人汪亚芹所退违法所得45000元,被告人李相刚所退违法所得18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厉金成只缴纳罚金5000元,剩余50000元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交易所、车辆管理所、国土局等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涟刑初字第0014号刑事判决书对厉金成50000元罚金刑判决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恢复执行。执行长 王 磊执行员 郭文祥执行员 潘 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宇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