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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商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门支行与周良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门支行,周良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2157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门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号。代表人:蒋忠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棋挺、沈志刚,该支行员工。被告:周良友。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门支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东门支行)为与被告周良友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项剑波归还信用卡本金170232.28元及相应利息、逾期违约金和费用(2008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的逾期违约金28756.99元、利息295382.58元;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逾期违约金等所有费用按合同约定收取)。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露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周良友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在《宁波银行汇通贷记卡(人民币贷记卡、国际卡)个人卡申请表》中声明:其已完全知悉并保证遵守《宁波市商业银行汇通贷记卡(人民币卡、国际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并同意将《宁波市商业银行汇通贷记卡(人民币卡、国际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作为上述申请表附件,自其在申请表上签字并经原告审批同意后,自动对其生效。《宁波银行白金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约定:被告项剑波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原告,被告项剑波每期最低还款额为:所有费用加上累计循环信用利息,加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加上非现金交易金额的百分之十,加上预借现金交易金额的百分之十,加上超过信用额度使用的消费款;被告项剑波的非现金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最短为25天,最长为56天,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被告项剑波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原告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从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被告支取现金(转账)发生的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透支部分利息,上述所有计付利息的透支额均按月计收复利;被告项剑波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或超额使用原告批准的信用额度的,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度的未付部分或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和超限费,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1元人民币,超限费按超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最低5元人民币;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原告经审批,同意被告周良友的信用卡申请,并向被告周良友发放卡号为62×××07的信用卡一张,核准信用额度为100000元。截至2015年3月18日,被告周良友尚拖欠本金170232元及利息295382.58元、逾期违约金(滞纳金)28756.99元。总计494371.85元。本院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庭宣判如下:被告周良友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门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70232元,支付利息295382.58元、逾期违约金(滞纳金)28756.99元,合计494371.85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周良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871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366元,由被告周良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露露人民陪审员  方 红人民陪审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亚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