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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与张鹏、福建省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郑建清,尤英菊,张鹏,福建省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8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叶孙安,行长。被执行人郑建清,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尤英菊,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张鹏,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省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刘丛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郑建清、尤英菊、张鹏、福建省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30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贷款99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