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4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周进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周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4693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小林子冲13号B、C栋503房。负责人于庆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薇茜,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雪晴,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进,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通用时代?国际社区**栋***室。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周进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罗 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士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