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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执字第2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陆咸国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咸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2680号罪犯陆咸国,农民,原,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良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陆咸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23日止。2013年10月24日送广西贵港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2015年10月29日,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2014年度劳动能手(已折成奖励分).截至2015年7月止,累计奖励分85.40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陆咸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财产刑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咸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0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香妙审判员  廖赞军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银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