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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民二终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阳县华厦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青阳县华厦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二终字第00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江场三路278号。法定代表人:荣树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晓慧,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阳县华厦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杨田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傅建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长根,青阳县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阳县华厦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002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合同约定管辖地为上海市闸北区,请求撤销原裁定,由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约定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而合同中甲方为中铁上海工程局有限公司青阳县城南水厂建(构)筑物工程项目部,所在地属青阳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青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龙伟审判员  胡少斌审判员  张 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巩志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