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民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493号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后,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长  童海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