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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美执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丰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德禾贸易有限公司、郭世江、黎民良、童兴、叶毅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海南丰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德禾贸易有限公司,郭世江,黎民良,童兴,叶毅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美执字第1353号 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负责人:邓醒如,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丹凤,系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方宏、黄翔彬,系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丰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叶毅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慧蓉,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海南德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法定代表人:潘国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钾,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郭世江,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被执行人:黎民良,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 被执行人:童兴,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被执行人:叶毅敏,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在执行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海南丰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德禾贸易有限公司、郭世江、黎民良、童兴、叶毅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3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南丰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德禾贸易有限公司、郭世江、黎民良、童兴、叶毅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六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六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所查封的,被执行人海南德禾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口市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委托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评估鉴定,目前评估工作正在进行中;故上述房地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查,目前未发现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案情,本案在近期内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甫安 审判员  杨少球 审判员  吴秀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玉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蔡甫安 撰稿:蔡甫安 校对:梁玉丹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印制 (共印8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