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张执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恒武与淄博星辰建筑陶瓷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恒武,淄博星辰建筑陶瓷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张执字第956号申请执行人刘恒武。被执行人淄博星辰建筑陶瓷公司。本院在执行刘恒武诉淄博星辰建筑陶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尚有2887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争议委员会(2002)张劳仲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