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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2453号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风波、王秀芳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风波,王秀芳,郑海波,郑风堂,刘桂高,孙炳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45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风波。被执行人王秀芳。被执行人郑海波。被执行人郑风堂。被执行人刘桂高。被执行人孙炳桂。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风波、王秀芳、郑海波、郑风堂、刘桂高、孙炳桂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72914.92元,未执行472914.92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诸相商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执行员  王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