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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农村信用联社与巴合达力、古丽孜亚、布丽加恩、古丽美拉、哈依尼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图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合达力,古丽孜亚,布丽加恩,古丽美拉,哈依尼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764号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季明,理事长。被执行人:巴合达力,女,哈萨克族。被执行人:古丽孜亚,女,哈萨克族。被执行人:布丽加恩,女,哈萨克族。被执行人:古丽美拉,女,哈萨克族。被执行人:哈依尼沙,女,哈萨克族。原告呼图壁县农村信用联社诉被告巴合达力、古丽孜亚、布丽加恩、古丽美拉、哈依尼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调解书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2997.81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02997.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巴合达力、古丽孜亚、布丽加恩、古丽美拉、哈依尼沙于2016年1月起每月10号之前向申请人付款2500元至案款全部付清为止。协议达成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沙塔尔审 判 员  努尔兰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包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