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民初字第03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03409号原告秦某。委托代理人董震铭,扬州市邗江区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原告秦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迎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震铭,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生有一女;婚前感情一般,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争吵不休,双方分居已达3年,现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某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其辩称与原告于2008年秋相识,婚后感情较好,原告与其发生争吵确曾回娘家居住过,但后来又回来了,今年春节原告是在被告家中一起过的年,过年之后原告因发生争吵回娘家居住至今。经审理查明,原告秦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次年生有一女。婚后双方因生活中的细碎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春节后双方发生争吵,原告回娘家居住。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发生的矛盾均因生活琐事引起,并无实质性的冲突,双方应当多多查找自身的不足,本着包容的心态,彼此磨合,慎重对待婚姻,共同成长、成熟。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秦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为12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240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迎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