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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二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汉齐与王朋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齐,王朋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1268号原告张汉齐,1967年6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王朋程,1974年10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李树春,黑龙江法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汉齐与被告王朋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汉齐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汉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汉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原告张汉齐已预付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汉齐负担。审 判 长  刘来军代理审判员  王立明人民陪审员  索 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百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