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执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齐同典。被执行人刘昌红。申请执行人齐同典与被执行人刘昌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刘昌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齐同典于2015年06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昌红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同典也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昌红的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对(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的标的10000元,在被执行人刘昌红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齐同典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彪
审判员 熊 涛
审判员 李传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范信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