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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1025号

安徽省正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荣先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省正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荣先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02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正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荣先元,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正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荣先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正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因被执行人荣先元未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铜陵市衡平公证处作出的(2015)皖铜衡公证字第2147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荣先经本院通知后,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荣先元名下的并已抵押给安徽省正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铜陵市铜井路西段796-F15号的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宏伟

审判员  俞金文

审判员  王贤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静

书记员  马 静

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搜索“”